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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检索中心作者:杨敏、郭佳欣、张雅涵发布时间:2021/6/30 17:15:56

在日常电话咨询工作中,申请人通常会问到有关分案申请的问题。比如,填写请求书时,有些申请人 不了解什么是分案申请,不知道要不要填写分案申请 一栏 ;或者分案申请需要满足哪些要求,提交分案申 请需要提交哪些文件等等。本文将结合工作中遇到的 实例和经验,对分案申请及其相关问题一一解答。

1. 什么是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件案子分割为两 件,即从原申请中分出一件。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 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一性的 规定。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 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分案有以下几种情况 :

(1)原 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 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

(3) 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 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第一种情况是在原 申请未结案之前,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第二种 情况是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各项权利要 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申请人为了保护从原申请中删除的技术方案而被动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 基础提出。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只能提出发明专利 分案申请。下面从分案申请的请求书、递交时间、申 请人和发明人、提交的文件、期限和费用、分案申请 的内容等几方面进行介绍。

2.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5.1 的规定, 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 日。原申请号应当填写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号。已 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 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 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还 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 际申请号。

    分案申请中的优先权声明应当在原申请的请求书中已记载。

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如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 述,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 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 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并生效, 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 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可以在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 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提出 分案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已经收到授权和办理登 记手续通知书,而且已经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了办 理登记手续的费用,这时则不建议再提出分案申请了。

    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 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 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 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 提出分案申请。

    申请人针对原申请提交了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 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原申请已被视为撤回的,在恢复期限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 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 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时机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请存 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 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此时,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 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 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这里,举一个例子,以帮助大家理解分案申请的 递交时机。一件申请日为 2009 年 11 月 1 日的发明专 利申请,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于 2011 年 8 月 1 日驳 回了该申请,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2011 年 3 月 1 日,针对该申请,申请人递交了分案申 请甲。2011 年 10 月 8 日,针对原申请,申请人递交了分案申请乙。2012 年 1 月 1 日,针对上述分案申请乙,申请人递交了分案申请丙。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分案申请甲和乙的递交时机是合适的,而分案申请丙 的递交时机不合适。这是因为,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 丙是在原申请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后才提出的。

4.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 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 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不符合规 定的,审查员将发出补正通知书。

5. 分案申请提交的文件

    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 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 的其他文件副本(如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优先权 文件副本)。若要求的是本国优先权,则在请求书中要 求优先权的声明中填写了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的, 则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中已提交的 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原申请的国际公布 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 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 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 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6.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 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 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 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 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 续。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甲,其申请日为 2009 年 10 月 15 日,申请人于 2012 年 9 月 1 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该申请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 人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提交分案申请乙。此时,针对 分案申请乙,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仍应当从原申 请日,即从 2009 年 10 月 15 日起算。由于递交分案申 请乙时该期限已经届满,因此,申请人可以在分案申 请乙递交日 (2012 年 11 月 1 日 ) 起两个月内提出实质 审查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的保护期限是从原申请 日开始计算。这一点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保护期限不相同,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实际申请日起计算的。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

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 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 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审查员将发出视 为撤回通知书。以上一案例为例,由于递交分案申请 乙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期限已经届满,因此,申请人 可以在分案申请乙递交日 (2012 年 11 月 1 日 ) 起两个 月内补缴实质审查费。

7. 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对于 依审查员意见提出的分案申请,申请人只需将原申请中 不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放入分案申请中即可,这种分 案申请是常规意义上的分案申请,由于分案申请的权利 要求已经记载于原申请中,因此,这种分案申请一般不 会出现超范围的问题。对于申请人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 往往需要为分案申请撰写新的权利要求书,这样就可能 会造成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 不同的发明 ;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情况。比 如,分案前原申请有 A 和 B 两项发明 ;分案之后,原 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 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 A 和 B,也可以只保留 A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 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 A 和 B,也可以只是 B。 通常,申请人会问到,只能从原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分出 一部分权利要求来提分案申请呢,还是也可以根据原申 请说明书的记载为分案申请撰写新的权利要求呢?实际 上,可以从原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分出一部分权利要求来 提分案申请,也可以根据原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为分案申 请撰写新的权利要求。但是,如上所述,后者可能会造 成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8.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如下 :原申请中包含 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 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原 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 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 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