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公益课堂>检索+

“检索+外观设计”系列微课堂 | 第三十五讲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确定对比设计所公开的信息

来源: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官方微信作者:发布时间:2022/9/14 13:43:05

01

法律概念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对比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未反应产品各面视图的,应当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确定对比设计所公开的信息

02

使用情形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根据对比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已经公开的内容即可推定出产品其他部分或者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的,则该其他部分或者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也视为已公开。

03

具体案例


下面以“手机壳”外观设计专利为例,介绍如何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确定对比设计所公开的信息。



(案例来源于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本专利图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对比设计1图片来源于互联网购物平台。)


本专利为手机壳的外观设计,该专利展示了手机壳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在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中未检索到与本专利整体较为接近的现有设计,但在现有设计中,类似形状的手机壳,按键及孔位设计较为常见,大部分都是采用相同设计要素进行设计、再根据不同的手机型号进行区分,而手机壳内部与手机本体相贴合,多为留白设计。


对于手机壳类产品,互联网公开较为常见,然而大部分情况下,互联网公开的证据都没有清楚地展示其六面视图。检索员通过外观设计图片在互联网购物平台进行检索,检索到对比设计1,即某用户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发布的晒单,该晒单中公开了该款手机壳的背面及一侧边框设计。


虽然对比设计1只展示了手机壳背面及一侧边框设计,但是壳体背面的图案、开孔及一侧边框的厚度、按键等部分的设计特征,与本专利相应部分完全相同,可推断是针对同一款手机的外壳设计。对比设计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其他侧面以及壳体内部,但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根据对比设计1已经公开的内容可推定出产品其他部分的外观设计均与其针对的手机相对应,且开孔和壳体内部留白等设计在现有设计中均属于较常见的设计。对于本专利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更关注手机壳背面的设计。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04

TIPS


在外观设计检索中,若被检索外观设计为手机壳类整体形状较为常见的产品,首先会考虑产品的各部分图案、细节设计,当两个外观设计的图案相同或相近似时,再考虑整体形状。


在判断对比设计所公开的内容时,首先要分析已公开面在整体外观设计中的重要性,判断已公开的部分是否与本专利的设计要点重叠,其次要考虑未公开部分的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依据本领域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进行推断。例如背部带有具体设计的手机壳,其背面的具体设计相对于其他面而言,为一般消费者更关注的设计,本专利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在对比设计1中已经完全体现,则其余设计细节差异相对于产品整体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且可以根据本领域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推断,因此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