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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外观设计”系列微课堂 | 第二十讲 形状、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外观设计的检索

来源: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订阅号作者:发布时间:2022/1/26 15:17:39



法律概念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适用情形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等内容加以确定,并综合考虑形状、图案、色彩在外观设计中的作用。

具体案例


下面以“酒瓶(青花30)”(专利号:ZL201730026991.5)为例,介绍形状、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外观设计的检索。

(本专利:专利号ZL201730026991.5,酒瓶(青花30);对比设计1:ZL201630238321.5,酒瓶(一斤手绘青花瓷);对比设计2: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2585671197/Eo4ULFKSj)


本专利为一款青花瓷酒瓶,由简要说明可知,本专利要求保护色彩,属于形状、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外观设计。在现有设计中,有类似形状的酒瓶,青花图案的瓷瓶设计也较为常见。在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中检索到一篇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对比设计1),其瓶身与本专利的瓶身形状、瓶盖设计均相似,且瓶身相应位置均有深蓝色粗体汉字和浅蓝色线条图案,区别点主要在于深蓝色粗体汉字的图案不同、瓶身的红色正方形印章以及蓝色英文标识。


对于酒瓶类产品,互联网公开较为常见,然而,通过互联网识图检索,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

通过外观设计名称“酒瓶(青花30)”和申请人的公司名称在互联网检索,了解到本专利为一款“汾酒青花30年”的酒瓶,于是以“汾酒 青花 30年”为关键词继续在互联网检索。在新浪微博检索到一名用户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了该款酒瓶的正面图案(对比设计2),相应位置有与本专利图案相同的深蓝色粗体汉字和红色正方形印章,以及蓝色英文标识。

用对比设计2正面的深蓝色粗体汉字图案、瓶身的红色正方形印章以及蓝色英文标识替换对比设计1的相应部分,即可得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设计特征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TIPS

在外观设计检索中,若被检索外观设计为立体产品且其形状并非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首先会考虑产品的形状,当两个外观设计的形状相同或相近似时,再考虑图案和色彩;而对于平面产品来说,一般情况下其检索重点主要在于图案和色彩。

对于形状、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外观设计的检索,一般会首先利用识图功能对整体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在检索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考虑组合的可能,并对产品的形状和图案分别进行针对性检索。

另外,还可以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进行补充检索,从而更好的确定检索关键词,提高检索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