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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外观设计”系列微课堂 | 第十讲 互联网检索资源的扩展

来源: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号作者:发布时间:2022/10/13 11:07:49



适用情形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互联网公开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互联网是当前社会的重要信息来源,互联网检索也成为外观设计检索的重要途径。进行互联网检索时,除了通过产品名称、专利权人和品牌等著录项目信息进行检索外,还可以根据被检索对象的产品领域适当扩展检索相关度较高的互联网资源。


下面以“护栏用节段”(申请号CN202030107151.3)一案为例,介绍在互联网检索中扩展检索相关度较高、可能存在有效证据的检索资源。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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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设计1,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申请号CN202030107151.3


本专利包含三项相似外观设计,其中设计1为基本设计,为一块护栏主板。


根据本专利的产品名称,首先在专利数据库中进行初步检索,了解专利产品现有设计状况,但未检索到与本专利设计1整体较为接近的现有设计;其次开始进行互联网检索,利用淘宝、京东“识图”功能,并未能检索出与本专利较为接近的实物产品,进一步分析专利权人是企业,可能存在官方网站或者公众号等,进而选择在百度、微博、微信公众号中进行检索,但也未能检索出与本专利较为接近的实物、新闻资讯或者相关产品信息。


通过检索过程不断加深对本专利产品使用领域的了解,考虑到该护栏板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为架设在高速公路中间或两边的隔离护栏,且国家对此类产品通常有相关的登记制度等信息,可以将互联网检索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官网和新闻资讯类网站扩展到行业标准类数据库或平台,遂将检索重点集中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td.samr.gov.cn/),在该平台“企业标准”版块中,搜索“移动护栏”,检索到由“山东奥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布的一份标准编号为“Q/SDZAB003-2019”,名称为“A级环保移动钢护栏”的标准文件,其中包括多款移动护栏的设计


(图1,图片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td.samr.gov.cn/)


(图2,图片来源:网站首页点击“企业标准”后,搜索“移动护栏”结果)


(图3,点击“Q/SDZAB003-2019A级环保移动钢护栏》”标准“详细”后结果)


图片

(图4,点击“A级环保移动钢护栏”后结果)



(图5,对比设计1在“Q/SDZAB003-2019《A级环保移动钢护栏》”标准中截图)


对比设计1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本专利。本专利设计1与对比设计1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外观设计检索中,除应充分分析被检索对象的设计特征之外,还应当充分了解被检索对象的产品领域特点,例如应用渠道、使用场所、行业特点等;特别是很多非快消类产品,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可适当扩展互联网检索资源到相关度较高的网站和数据库,充分利用互联网检索的特点提高检索效率,为后续检索提供更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