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索中心作者:冯媛发布时间:2021/6/30 17:15:56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国际交流合作日渐广泛,国际展览活动也 是办得如火如荼。如每年举办两届的中国进出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每年 举办一届的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还有每年举办一届的俄罗斯莫斯科国际五金 工具展览会等等。在各地各国举行的展览会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新奇的事 物,这些奇特的产品与技术很多都是企业新近研发的,还没有投入大规模生产, 它们在等待投资商们的青睐。那么,对于这些首次展出的而又尚未申请专利的产 品与技术应当如何受到保护呢?这个问题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界的关注。 中国自 1985 年参加巴黎公约以来,也越来越关注企业在参加国际展会时的技术 保护问题。
为了保护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巴黎公约》第 11 条规定:本联 盟国家应当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的领土内由官方主办或者经官 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1我国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就是依照巴黎公约的这一规则而制定的。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 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2针对该法条第一款的内容,笔者认为有以下三层含义解读。
首先,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应当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 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出的 展品除了举办国制造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其他国家制造的产品。3
其次,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应当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4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这一点在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显得至关 重要。改法前,我国采用相对新颖性的标准,按照相对新颖性的要求,申请日以 前在国外的使用、销售、展出等公开行为不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展出行为 是否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进行显得无关紧要。但改法之后,我国实行了 绝对新颖性标准,按照这一新的标准,判断这一国际展会是否属于中国政府承认 已成为必要工作。就这一问题,我国 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条增加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的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 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5比如在其成员国国家举办的世界博览会,如 1851 年在英国伦敦举办的世界第一场 世界博览会——万国工业博览会,又如 2010 年在中国举办的上海世界博览会等等6。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得到其认可的条件很苛刻,因此这样的“国际展览会”数量是十分有限的,对于那些在“中国政府不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 就要慎重考虑展出行为是否会影响新颖性的问题。
其三,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介绍该展品的出版物应当也享有本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因为在展会上发放有关展品的出版物、书面材料,展示实物、照片、图片等行为都是十分常见的,如果仅仅是排除展出行为 本身对新颖性所造成的影响,而不排除介绍产品的其他有关行为对新颖性的影响, 那么这个“临时保护”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展览会之外发 行的出版物,或者在展览会上发行的与展品无关的出版物,如果存在可以构成破 坏新颖性的技术内容描述,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所定义的现有技术,从而不 享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临时保护”规定。
最后一点,在六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内,展出这种公开行为可以发生多次, 即再次公开的行为同样不会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但是六个月的宽限期自发明 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7
鉴于以上思考和总结,建议专利申请人在急于将企业和个人的新产品新技术 带到大大小小的展会上进行展示时,除了要想到这些新技术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 的无限商机和可观收入,更要考虑到对后续申请专利时会产生怎样的风险,这些 展出行为是否会破坏技术的新颖性等问题,权衡利弊后再做出恰当的选择才是明智之举。
1 《巴黎公约》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shall, in conformity with their domestic legislation, grant temporary protection to patentable inventions, utility models, industrial designs, and trademarks, in respect of good exhibited at official or officially recognized exhibitions held in the territory of
any of them.
2 《中国专利法》 第二十四条。
3 《专利法解说》 汤宗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年。
4 国际展览局,Bureau International des Expositions,简称 BIE。是协调和审批世界博览会事务的政府间合作
组织,总部设于法国巴黎,http://www.bie-paris.org/site/
5 《欧洲专利公约》第 55 条规定,不影响新颖性的国际展览会是 1928 年 11 月 22 日在巴黎签署、于 1972年 11 月 30 日最后修改的《国际展览会的公约》规定的展览会。
6 国际展览局官方网站:http://www.bie-paris.org/site/
7 《专利审查指南 2010》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